學術不端行為查處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學術不端行為是指在科學研究及相關活動中發(fā)生的違反公認的學術準則、違反學術誠信的行為。
第三條 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堅持預防為主、教育與懲戒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對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一般應當以書面方式實名提出,并符合以下條件:1、有明確的舉報對象;2、有實施學術不端行為的事實;3、有客觀的證據或者查證線索。以匿名方式舉報,但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或線索明確的,醫(yī)院將視情況予以受理。
第六條 醫(yī)院對媒體公開報道、其他學術機構或者社會組織主動披露的涉及本院人員的學術不端行為,將依據職權,主動進行調查處理。
第七條 學術不端行為舉報受理后,將交由醫(yī)院學術委員會按照相關程序組織開展調查。對舉報材料符合條件的,將及時作出受理決定,并通知舉報人,不予受理的將書面說明理由。
第八條 學術委員會將組成調查組,調查組不少于3人,必要時包括醫(yī)院監(jiān)察室指派的人員,可以邀請同行專家提供學術判斷。
第九條 調查組的組成人員與舉報人或被舉報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必須回避。
第十條 調查可通過查詢資料、現場查看、實驗檢驗、詢問證人、詢問舉報人和被舉報人等方式進行。
第十一條 接觸舉報材料和參與調查處理的人員,不得向無關人員透露舉報人、被舉報人個人信息及調查情況。
第十二條 有學術不端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認定為情節(jié)嚴重:
(一)造成惡劣影響的;
(二)存在利益輸送或者利益交換的;
(三)有組織實施學術不端行為的;
(四)多次實施學術不端行為的;
(五)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六)其他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
(一)通報批評;
(二)根據情節(jié)輕重,給予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組織處理、紀律處分、開除學籍、撤銷學位、解除聘用合同等處理,并責令限期改正,撤銷或追繳違規(guī)所得。
(三)在當年先進評選、職稱職務晉升和科技項目、科技獎勵、科技人才項目等申報中實行“一票否決”。根據情節(jié)輕重,一定期限內不得評選先進、晉升職稱職務,不得申報科技項目、科技獎勵、科技人才項目等。
(四)涉嫌違紀、違法的,移交有關職能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生效。